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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888    发布于:2026-05-29 15:27   

  2026年{开云注册}Top10推荐近期,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饼干、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蛋制品、水产制品、糕点、豆制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等16类食品242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233批次、不合格9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项目涉及农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等。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1、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贤静蔬菜店销售的生姜,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温州菜篮子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怀超蔬菜店销售的荷兰豆,吡唑醚菌酯、噻虫胺、乙酰甲胺磷、甲胺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温州菜篮子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陈住蔬菜店销售的荷兰豆,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4、温州菜篮子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冬华蔬菜店销售的小米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5、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叶海燕水果店销售的木瓜,噻虫胺、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6、龙港市西排农贸市场陈爱连摊位销售的黑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7、平阳县萧江综合市场高爱竹摊位销售的乌鸡,氯霉素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要求。

  8、苍南县秋笛水果店销售的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9、苍南县久带水果店销售的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铅(以Pb计):铅是常见的重金属污染物,人体中理想的含铅量为零。铅具有蓄积性,长期摄入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规定生姜中铅的最大允许限为0.2mg/kg。生姜中铅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农作物在生长过程中通过土壤、空气、水等途径导致铅污染。

  吡唑醚菌酯:吡唑醚菌酯是具有保护、治疗和传导作用的杀菌剂。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吡唑醚菌酯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6)规定荷兰豆中吡唑醚菌酯的最大允许限为0.02mg/kg。荷兰豆中吡唑醚菌酯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病情,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

  噻虫胺:噻虫胺是具有触杀、胃毒作用的烟碱类杀虫剂。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6)规定荷兰豆、木瓜中噻虫胺的最大允许限为0.01mg/kg,规定小米椒中噻虫胺的最大允许限为0.05mg/kg。荷兰豆、小米椒、木瓜中噻虫胺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

  噻虫嗪:噻虫嗪是具有触杀、胃毒和内吸作用的杀虫剂。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嗪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6)规定木瓜中噻虫嗪的最大允许限为0.01mg/kg。木瓜中噻虫嗪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

  乙酰甲胺磷:乙酰甲胺磷是内吸性的有机磷类杀虫剂。少量残留一般不会导致乙酰甲胺磷的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乙酰甲胺磷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6)规定荷兰豆中乙酰甲胺磷的最大允许限为0.02mg/kg。荷兰豆中乙酰甲胺磷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

  甲胺磷:甲胺磷是内吸性的有机磷类杀虫、杀螨剂,具有触杀、胃毒作用。少量残留一般不会导致甲胺磷的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甲胺磷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6)规定荷兰豆中甲胺磷的最大允许限为0.05mg/kg。荷兰豆中甲胺磷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

  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是非内吸性杀虫剂,通过叶膜渗入叶片组织。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6)规定荷兰豆中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的最大允许限为0.015mg/kg。荷兰豆中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

  恩诺沙星:恩诺沙星属第三代喹诺酮类药,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长期使用或者过度使用可能导致在人体中蓄积,进而对人体机能产生危害,还可能使人体产生耐药性菌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规定黑鱼中恩诺沙星的最大允许限为100μg/kg。黑鱼中恩诺沙星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为提高水产品的存活率,将兽药超量地添加到饲料、养殖池水或运输容器中,或未遵守休药期导致。

  氯霉素:氯霉素是酰胺醇类抗生素。长期大量摄入氯霉素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在人体内蓄积,产生耐药并对同类药物有交叉耐药,引起胃肠道症状、肝功能异常、血液系统异常以及表现为神经系统毒性、过敏反应等。《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规定乌鸡中不得检出氯霉素。乌鸡中检出氯霉素的原因,可能是部分养殖户为降低成本、快速控制疫情而违规使用。

  二氧化硫残留量:二氧化硫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可使食品的着色物质还原褪色,遇水产生的亚硫酸对食品的褐变有抑制作用,对细菌、真菌、酵母菌也有抑制作用。少量二氧化硫进入人体不会对身体带来健康危害,但若过量食用会引起如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规定龙眼中二氧化硫的最大允许限为0.05g/kg。龙眼中二氧化硫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改善产品色泽、延长存储时间而超限量使用。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瓯海、苍南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县级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特此通告。